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评审是采购结果产生的重要环节。评审专家作为评审的主体,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对投标(响应)文件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。但实践中,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的现象时有发生。近期一个案例中,一位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,直接左右了采购结果。那么,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的根源是什么,如何避免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呢?
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永明告诉记者,评分畸高畸低的原因大致概括为三方面:一是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,分值区间较大,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。二是个别评审专家未遵守“客观、公正、审慎”原则,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,存在恶意评分等情况。三是供应商投标(响应)文件差距较大,客观上导致评审专家评分分值差距较大。
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萧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了分析。客观方面,评审专家认知水准存在差异。尽管评审专家入库有一定的标准,但不乏有少数评审专家的职称、职业年限与实际的专业水准不匹配。主观方面,情况比较复杂。比如,有的专家夹带“私货”想从中牟利;有的评审专家则是单纯不负责任草草了事。
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科林秀芬补充说,评分畸高畸低的问题在技术条款中比较常见,主要原因是技术条款设置的时候,未严格遵守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,以下简称22号文)第二十一条规定的“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,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”,分值和权重存在不合理性。同时,评审专家对采购内容和评审因素的理解不同,也会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。
那么,如何避免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呢?“采购人应严格落实22号文等相关规定设置评审因素,保证分值和权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。” 林秀芬说。杨永明提醒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2〕69号)等规定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、核对,对畸高、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。
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第六条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,其中的重要一条是 “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”。对此,上述三位资深专家一致认为,评审专家通过加强自身学习,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,也是避免评分畸高畸低的必要手段。“可以参加一些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,比如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‘正福易考通’线上培训,汇聚了业内多位熟悉采购法规与实务的知名专家,课程内容针对性强,专业度较高,身边很多评审专家都参加过其线上培训。”朱萧俊如是说。